目前我国在设立限高杆方面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。《公路法》和国家标准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》(GB 5768.2-2009)仅规定了在需要限高的地方应该设置明显的限高标志,但并未授权任何部门或机构进行设置。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第34条规定,为了防止超载货车破坏道路,限高架,县级和乡级政府有权在乡道、村道设置“必要的限高、限宽设施”,但又规定“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”。一方面,该文件只是行政条例,限高架,约束力不足;另一方面,该规定本身就相互矛盾:国家标准要求消防通道需要有4米的净空,但若将限高杆高度设置到4米以上,根本无法达到控制超载货车的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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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思各种各样的限高杆惹祸悲剧,对相关部门而言,说到底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。我国的《道路交通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可升降限高架,道路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、设计、建设,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、畅通的要求,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。而现实中一些地方的交管部门却没有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安全问题,而是考虑如何真正把超高车卡住。这种思维导致的后果,即使没有发生“悲剧,也往往因为超高车被卡住而导致交通拥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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